1、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2、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偷税更是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法律对该种行为要予以惩戒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要件
适用本款须具备虚开和骗取税款两个行为。前者是行为人实施特定骗税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方式。后者骗税行为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应纳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直接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的行为。
2.结果要件
适用本款须同时具备国家税款被骗取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两个结果,且均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要求。
3.数额要件
适用本款应考查三个数额:
(1)虚开数额。刑法对此并未明示,属于隐含的数额要件。因刑法将适用本款结果要件中的骗取国家税款设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基于本罪虚开和骗税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虚开难以实现骗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是以行为人所虚开的发票数额达到或超过此特别巨大数额为标准的。
(2)骗税数额。刑法规定了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要求。其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100万元以上。
(3)损失数额。根据立法规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适用本款所必须具备的后果要件,这一要件与骗税行为数额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国家税款已被骗取,但是被骗取并不等于损失,因为被骗取后,因骗税人之悔改主动退出所骗取税款,或者在侦查终结前国家损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损失的数额就会小于骗取的税额。因而,前述司法解释将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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