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揭阳市A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组对该公司2008-2011年度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A公司取得大量品名为白糖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通过篡改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货清单》品名,造成销货方存根联《销货清单》的填开内容与购货方抵扣联《销货清单》的填开内容不一致,实际销售货物与存根联《销货清单》的货物内容不一致,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经核实,A公司在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虚开给广西、新疆、海南、云南等地53户药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362份,金额20777.04万元,税额3518.76万元。经揭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认定A公司篡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货清单》品名,造成销货方存根联《销货清单》的填开内容与购货方抵扣联《销货清单》的填开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对A公司造成对方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3518.76万元。揭阳市国税稽查部门于2014年4月22日向涉及接受虚开的53户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证实虚开通知单》,涉及发票2362份,金额20777.04万元,税额3518.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等规定,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揭阳市国税稽查部门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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