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债务男方不承担吗
时间:2023-04-12 21:10:53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中离婚债务男方不承担吗

要看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承担。

如果是以下这些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借钱不还被起诉,可以执行夫妻共同住房吗

首先,债权人起诉还钱,并申请执行借款人的住房,但是房子又属于夫妻共同住房的,可以先确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以下情形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婚前借款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

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所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钱,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协议要求个人债务各自承担,也只对内具有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借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起诉还钱,并申请强制执行的话,是否可以执行夫妻共同住房,要按以下处理:

1、一般不得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

并且,即使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住房,法院执行时也会保留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不能随意拍卖还款。

2、非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确定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义有其他住房,那么可以保障维持生活,因此可以被执行住房。

最后,法院确定要执行住房时,要经过审判确认后执行阶段才可以执行房产。不过,如果确定住房为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夫妻一人借钱被追款要执行房产时,可以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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