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罪状及法定刑。该条第一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尚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一致,造成入罪标准不统一,量刑不平衡的现象。本文就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发表几点意见。
二、本罪的严重情节有哪些
1、存在多次或大量使用、盗用虚假身份证件的情形。盗用身份证件的目的在于掩饰、隐瞒真实的身份信息,使社会公众获得信息不对称,既损害了社会公众对身份证件真实性的期待,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应该视为是情节严重。
2、存在造成行为相对人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信誉、名誉严重受损的情形。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一般最直接受损的就是被使用者的社会信用,其次还会给被使用者在恢复受损名誉上带来较大困难,其经济上也会承受较大损失。故此种行为也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3、存在为隐瞒违法犯罪行为目的而实施相关行为的情形。如果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是为了掩饰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就增加了国家相关机关对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难度。这应该看作是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行为本身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故应将这种情况也视作情节严重。
三、怎么认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是否构成犯罪
一是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即发生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其中国家规定是指刑法第96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的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这里的证件主要指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
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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