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
同进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但应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四条同进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但应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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