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
2、付款人,就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给收款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3、收款人,就是接收支票的票据关系人。
这三个当事人,构成了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三个人缺一不可。支票出票的记载,是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支票上记载的行为。在记载事项上,仍然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与无益记载事项。
(一)性质不同:支票、汇票为委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即本票由自己支付,支票和汇票由第三方受委托支付;
(二)基本当事人不同:支票和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实质上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和收款人;
(三)出票人责任异同:本票和支票出票人有直接支付责任;汇票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七十三条本票及其范围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八十一条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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