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签发支票由作成和支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在实务中,银行在出售支票时,已经在支票的相应位置记载了出售支票的银行名称(即付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出票人)的银行帐号,无需出票人另行记载。
出票日期的记载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进行,出票日期必须使用大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的签单是指出票人预留在其开户银行的印鉴,该印鉴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收款人是给付出票人对价的人,收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应该填明用途,支票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支票签发完成,经出票人审核正确后将其交付给收款人,出票的行为也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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