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支票以银行机构为付款,其基本作用为即期支付工具,因此,支票的出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其一,支票的出票以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账户合同关系为基础。支票关系建立在出票人与其开户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基础上,支票出票以出票人与其开户银行之间的账户合同关系为基础关系。根据我国有关的票据法规,支票的出票人只有在与付款银行之间具有真实的资金关系,在付款银行存有“可靠的资金”的情况下,才可签发支票,法律禁止透支签发超过其在付款银行实有存款的空头支票。其二,支票在记载事项与格式上不同于汇票。按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支票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通常少于汇票和支票,通常允许由出票人授权后手持票人补记支票金额,且不以收款人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规则均便于支票的出票和使用。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持票人补记,支票可以不记载收款人成为无记名支票。
全文3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