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付款人与承兑人分别为:
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
1.被背书人,是指受让票据后取得票据权利者,在票据签发时与票据无关,通过被背书受让成为汇票权利人,背书受让包括背书转让、背书质押、背书贴现等三种方式,被背书人可作为背书人再次转让汇票,转让后便丧失权利人的地位,并且成为新的连带债务人,在汇票得到付款之前须准备承受持票人的追索。
2.保证人,是指为了保证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能够得到付款,而承担担保付款的连带责任者,在签发票据时作保证人是为出票人作担保,在承兑时作保证人是为承兑人作担保,(这两种保证都是为主债务人所作的保证),在背书环节作保证人是为背书人作担保,保证人在票据上不记载被保证人时视为对主债务人作保证。由于保证人是在出票后加盟,所以成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责任者。一般情况下为受托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当其确认该票据是真实时,须无条件的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与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承担协议的承兑行,在票据到期时无论买方的账户存款足够与否,都得无条件付款,即使以自己的款项支付也不得拒绝付款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由其开户行受托付款,如果买方账户存款不足,受托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只是将汇票还给持票人或者通过持票人的开户银行还给持票人而已。
承兑人,传统的票据法理论认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是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在出票后才加盟票据关系,所以才有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的情况。在市场信用较好情况下由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是符合交易逻辑的,但在市场信用不佳的情况下,收款人不相信未承兑的票据,只接受已承兑后的票据。实践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也是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后再交付给收款人,承兑关系实际上发生在交付票据之前,在形成汇票关系时承兑人就存在了,所以实践中也可将其列为基本当事人。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此种汇票必须经过买方承兑才有票据效力,所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具有双重身份,自然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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