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及最近国务院有关会议的决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地籍管理工作。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试点结束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局又通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为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地籍资料。为此,我局已部署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工作。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和扩大地籍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了具体部署,有的已完成试点,正在全面开展,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较钨缓,如不及时改变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工作的进行。
鉴于土地申报、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特函请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听取土地管理部门汇报,并建议以政府名义进行部署,明确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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