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首次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另交同规格相片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
3、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6、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出具意见;
7、由本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人未满16周岁应由监护人陪同或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已满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在湖南省出入境管理系统中采集人像、在同一受理机关、持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再次赴港澳探亲签注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未满16周岁需由监护人代办),并提交与签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交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8、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一年内再次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9、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及驻港澳部队干部内地亲属赴港澳探亲按公安部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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