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1、洛阳市区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和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申请表。
2、在照相处采集制证照片,领取证件照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回执,到受理台提交证件照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回执,采集现场人像。
3、在受理台交验申请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规格为A4纸)。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5、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被探望亲属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复印件规格为A4纸)。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7、已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其他材料同1、3、4、5、6)
8、缴费台交费。
9、十个工作日后由申请人本人凭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和发票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或按照自己选定的方式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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