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探亲:
1、本市居民及华侨在香港、澳门有定居亲属的;2、本市居民及华侨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就业、就学亲属的;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被探望亲属关系证明(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可免交)。
4、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就业、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类别的进入许可或签注复印件;5、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代办申请。
申请探望在港澳定居亲属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制证。
其余赴港澳探亲申请类别,以及华侨赴港澳探亲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审批、制证。*如何申办应聘港澳就业或者随行家属签注?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3、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代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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