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商务、培训、就业等签注申请表。申请审批表中"所在单位意见"栏应由所在企业、机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需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没有主管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机构的负责人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派出所意见"栏填写并加盖公章;
(2)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3)交验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申办有效期3个月以下签注的免交);
(4)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5)提交与前往香港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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