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过账属于不当得利吗
时间:2023-02-26 09:22:16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通过银行过账不属于不当得利。

首先通过银行过账,如仅是将自己账户内合法正规的财产进行转账或汇款等正规操作是不属于不当得利的。

其次如果是因为银行系统的操作失误或他人的操作失误等情况发现自己有情况不明的转账或汇款等使银行内账户财产增加的,即可能是他人转错账,系统错误等情况的,此属于不当得利,应尽快联系银行工作人员核实实际情况,查明对方身份返还该不当得利。

一、不当利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不受年龄、性别、智力影响,得到利益不受坏境制约,获得财产的不受时间限制。

2、他方受到损失。

一方获到利益,必然造成他方财产受到损失,有积极损失,即自己能感觉到财产减少,是直观的损失;有消极损失,即自己不能感觉到的财产损失,是隐形的损失,一方财产受到损失才能使对方的财产增加,双方之间增加和减少的财产是对等的。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由于一方获得利益,则导致对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得利益是对方受到损失的直接因素,因而存在实际意义的因果关系,并且是直接的的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也是不当得利之债形成的要件。

所谓合法的原因,包括法律上和合同上的因素,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

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利益一方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不受法律保护,二是获得利益一方开始有法律根据,而后来符合法律根据的原因消失了,那么获得利益就变成没有法律根据。

根据相以上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大家也可以自行辨别什么情况属于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范围

1.得利人为善意的,即在得利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得利人为恶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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