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能要求青春损失费吗
时间:2023-08-17 10:43:42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于性别不同和中国的传统婚恋观念,男女双方恋爱不成、已经解除婚约的、或者离婚时候索要“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虽然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在因恋爱分手的事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为理由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在同居中发生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的,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如果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适用婚生子女的法律,男女双方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因订婚后登记结婚不成的,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涉及解除婚约侵犯任何一方名誉权的问题,要求名誉损失费也无法可依。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

法律支持青春损失费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只有在夫妻因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时候,有一个离婚损害赔偿。但这与青春损失费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因此大家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这二者。

恋爱分手经济纠纷如何解决

恋爱分手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1)当事人双方先进行协商,看能否返还;

(2)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判决是否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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