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角度解析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的性质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性质是:民营性质的企业。且前前述的控股公司,一般具有控股股东,其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自然人和自然人投资控股法人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公司是自然投资,或自然人和法人共同投资,但自然人控股的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则表明该公司是法人独资,即由一个法人单独出资。
2.公司类型不同。前者公司有数个股东;后者股东只有一个。
3.公司机构设置不同。前者由股东会;后者无股东会。
4.高管产生不同。前者由股东会共同选举;后者由公司委派或任命。
三、自然人投资控股公司存在的哪些风险
1.税收风险。税收风险主要来源于股东借款长期未归还,税务局会视同分红征收个税的风险,和股东通过虚开发票从公司套钱从而引发的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的税务风险。
2.股东财产安全风险。股东财产安全其实就是股东没有做账面分红,按照税务规定缴纳分红个税,而是通过借款方式从公司拿钱。这样就会在公司账面形成大额未分配利润,如果后期公司经营出现债务纠纷,可能股东之前拿出去的钱最终还要吐回来。
3.限制公司管理发展。公司管理层面,如果股东从账面拿钱不规范,就会导致公司账面会记录与实际经营不相关的业务,进而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报表数据,公司会计就无法给老板或者决策层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支撑,企业也无法使用业财融合的ERP系统。
4.制约股东再投资。如果个人股东有新的业务模块需要拿钱投资,那么就会面临20%的分红个税,也就是说对于个人股东再投资就会多产生20%的投资成本。如果是作为法人股东,从公司拿钱再投资的成本就是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n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n(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n(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n(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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