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入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论述法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
论述法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已得到我国理论界的普遍认同。然而理论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以直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面对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难题在所难免,且经常性地面临着审查程度的困境。但是,透过从“田永案”“张成银案”到新近“于艳茹案”等典型个案裁判的观察,可以看到近三十年来,通过一次次司法判决的重大推动,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得以新的不断发展。不仅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基础经由“程序法定”发展到“程序正义”的新表达,而且司法适用的程度也已从形式审查迈向实质审查,同时其适用方式也从单纯的“法官造法”步入案例指导制度,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制度化发展。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入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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