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时间:2023-05-06 22:44:03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网络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交流、传播的方式,已经成为人们向外界展现日常生活状态、发表个人言论、评论世间百态的平台和工具。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未经查证的不实消息,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包括经营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的,都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在发布言论时,需要谨言慎行,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传播的时空范围被极大地拓展延伸,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对自己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无所顾忌表达观点,甚至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在网络上发布对他人名誉有损的言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随意在网络上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侮辱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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