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言论侵犯名誉是否构成侵权?审理过程中形成的争议性语言陈述与司法程序处理的事实和结果有特定联系时,不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因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错。我们如何以审查他人报告的主观态度为例?如果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严格,我们怎么能轻易识别侵犯他人声誉的主观心态?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社会监督的主体,应当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报道权,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的准确性。因为基于中国的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这一构成要件中的“法律”做出明确解释。然而,笔者认为,根据实践,这里的“法”应该是有限的解释,只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行为人可以受到约束,但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补救办法是向相关主管行政当局提出上诉,并要求主管当局处理肇事者。由于名誉权本身的特殊性,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不同于一般的侵权后果。前者更隐蔽,也更难证明。例如,由于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社会和其他人对公民的道德评价降低;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法人的声誉下降,正在谈判的合同终止。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涉及名誉权的案件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损害后果的存在及后果的严重程度没有统一的法律措施,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通常表现为直接和间接。笔者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如果认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然会导致权利滥用,这也违背了声誉保护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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