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很少被二审推翻判决
时间:2023-07-04 15:05:14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这样的:首先,劳动仲裁是法院的前置程序,凡劳动争议必须要先仲裁才可以去法院,其次,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裁二审制,即对仲裁调解书不服,双方当事人均可去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书不服,均可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到此终审。第三,严格来说,应该是一调一裁二审,前面有一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调解,再仲裁。

民事一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且没有新的能推翻一审的判决,一般二审会维持原判的。

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一审流程

(一)立案

1、诉讼请求一般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另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组织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一般要求劳动仲裁委开具送达证明。证据都有一个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法官和对方可以不理睬。证据务必在举证期限前交法院并取得回执,注意蔡开剑律师没有让你在立案时交,这当中的道理你揣摩!

3、注意立案的时间,不得超过诉讼的时效。

(二)开庭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辩论——最后陈述。

(三)如何举证

1.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当事人或者很多律师的都不能区分这两个法律现象。客观事实就是事实的真实面貌。一千个读者就是一千个哈姆雷特,也就是不同的人会同一件事就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法律事实是一个通过证据证明的被法院认定的抽象事实。大多时候法律事实是基本能反映客观事实的,但也有时候两者的差距巨大。

2.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拿到证据有时候是需要去调查核实。对方真的可能做假哦,你查到了,对方就死定了(基本)!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四)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生活中电脑的普及导致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广泛运用,法院对此一般都采用较为谨慎的态度。对于自己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蔡律师解读:童言无忌。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蔡律师解读:对我不利,我还请他来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蔡律师解读:录音、录像资料不要随意删减。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蔡律师解读:假的,真的也是假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新民诉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证人出庭做了非常多的程序规定。

(六)如何质证

审查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真实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是否伪造,是否与其他事实相冲突。

2.证据的关联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就像两夫妻吵架,隔壁老王的事情就不要扯进来了。

3.证据的合法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电话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的,但是放个监听设备,或者安个病毒软件对领导偷拍、偷录的证据,法院是不会认的。法官顿时就没有安全感了,路上不会遇到你吧!

(七)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蔡律师解读:国家代表光伟正!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花钱的公证在这里就体现价值。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蔡律师解读:纯自然无加工、污染的东西贵啊!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蔡律师解读:老板不要把未来讲得口吐飞沫,给现钱才是王道。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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