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在司法活动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吗
时间:2023-03-06 15:51:13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电子签名数据是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的,因为电子签名与电子数据本身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先后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类型的定义,都专门增加了电子数据。其中《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企业是可以直接将电子签名数据作为证据使用。

不过,电子签名和电子数据因其技术专业性、展现形态,在很多领域都难以对其直观、具象、明确的认可,相比与其他书证或物证,在司法活动中也难以采用有形的方式进行证据展现,并且电子签名数据的认定也会受到诉讼审批人员的技术知识影响。

一、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起诉证据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1、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

2、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3、必须保证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关联性。

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新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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