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怎么受理?
时间:2023-08-07 11:15:48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访问了部门。

1、涉法诉讼是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出现的新名词。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对事件和问题的处理不满,受到非法侵害和不公平的待遇,引起了访问申诉的事件。

2、上级政府以合同纠纷为理由,涉及法律。如果不受理,可以向更高级的政府提起诉讼。

将涉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益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访问部门访问本部门的诉讼访问者,必须向政法机关引导反映问题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诉讼访问事项,收到的大众诉讼相关信件,必须由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就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政法委今天召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新闻通气会,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通报了《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并就《意见》中与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在现阶段出台这个《意见》它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近年来,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从2004年开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全国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了集中处理,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全国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多数地方的涉法涉诉信访高发势头得到遏制,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局面。但是,必须看到,涉法涉诉信访占全国信访总量的比例仍然较高,进京访、重复访仍然偏多,政法机关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待还有差距。为了切实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努力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形势的明显好转,中央政法委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意见》。

《意见》的基本精神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坚持把问题解决在源头,坚持依靠基层解决问题,坚持靠法制解决问题。《意见》提出了加强源头治理、完善调解衔接、强化排查化解、规范工作流程、下移工作重心、完善终结机制、落实司法救助、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责任查究等一系列重要措施,力争树立相信和依靠基层,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导向;树立来信与来访一样受到重视,一样能够解决问题的导向;树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无理不能违法上访,有理也不能违法上访的导向,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

问:《意见》在方便群众反映和解决问题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意见》提出了多项便民利民措施。如:

中央政法机关对进京上访量比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并对外公告,就地就近受理督办依照信访条例和司法程序,可能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的问题。

省、市、县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接待群众来访,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轮流接访,确保每周有一天安排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定期接访的时间、地点要及时公示。

上级政法机关要坚持开展带案下访,到下级、到基层直接解决信访问题。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牵头组织政法机关开展联合接访,共同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政法机关信访专网受理群众信访,及时回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减轻当事人负担。

对群众来信和初访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要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

问:如何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作用

答:调解是我们的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特色。《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的衔接机制,依靠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自愿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对一般治安案件,特别是邻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要依法加强调解,提倡调解结案。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优先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调窗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的,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问:《意见》首次从中央层面提出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请介绍一下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针对当前一些涉法涉诉信访反复申诉、没完没了的问题,《意见》提出,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意见》既明确了信访终结机制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同时,为防止一些地方政法机关随意使用终结机制,不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强调中央政法机关要定期评查各地的信访终结案件,发现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还强调,案件可以终结,对上访人的工作不能终结。有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要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协调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问:《意见》对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要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形势的好转,既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把群众的实际问题解决到位,又要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意见》提出,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减少新的信访问题发生。对违反规定上访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有序上访。对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当事人仍然无理缠访的,要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动员上访人亲属、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停访息诉工作。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对非法代理上访牟利,或教唆、鼓动上访人非正常上访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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