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18个月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照此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无12个月上限的要求。
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只有在符合该种情况,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才不超过12年。
二、高工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上限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一)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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