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者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认定
(一)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
在我国的动物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如果是我国的狗主人不赔偿的,也就是无法私下协商和调解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法院依法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