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需要重新进行交通事故的鉴定
时间:2023-07-07 19:35:08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况的需要重新鉴定交通事故: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不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够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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