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
(二)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三)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
(五)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时间;
(六)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二、买卖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一)签署主体名称是否填写
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在合同中必须写明签署主体名称,写明企业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需要注意主体名称是否正确、企业是否有签约资质。
(二)组织机构存续状态审查
查询存续状态能了解企业的成立时间、持股状况、公司背景、司法风险评进而综合评估风险。了解对方司法风险后对于对方提出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的情况,评估是否可以约定。
常用查询方式: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
(三)标的物是否约定
合同标的物必须明确清楚,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不成立,是明确标的物合同合同完整性的要件之一。
(四)总价款是否约定
价款是合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合同完整性要件之一。
(五)交付时间及地点是否约定
货物交付时间需要明确具体。通常可以写:合同生效后X日内交付或者约定在X年X月X日前交付。明确的交付时间可以约束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履行合同,一旦逾期交货就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三、买卖合同纠纷最新审理规则
(一)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或者相关证据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
(二)在循环买卖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当从利息、还款期限、担保、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举证证明,否则应确认各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
(三)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该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但出卖人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四)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
(五)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首先从特定条款的重复性、不特定性和双方交易地位、有无协商等方面综合判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确认为格式条款后再根据条款内容和提请相对人注意等情况认定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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