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是首先要排斥的违约之“约”,这种情况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合同未成立;二是合同成立后又解除或无效。对合同未成立的情形只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故不产生违约请求权的问题。对合同解除或是无效的状态,因“约”不存在,消除了法律上的原因,此时违约请求权可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竞合。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如何解决民法法律竞合问题
为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应当着重从建立一种法律机制,进行综合考虑和设计,吸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研究成果中的合理部分,分别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中规定相应配套解决机制。在总结民事责任竞合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立法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从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责任竞合制度。
(2)新的立法可以适当扩大竞合的类型、明确允许竞合的范围。
(3)坚持私权意思自治的观念,承认当事人的选择权。对于这一问题,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诉讼时效、重复起诉等问题,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引入法条竞合说中合理成分,解决不同层次法律、法规的效力问题,维护法的权威,防止竞合的滥用。
(5)吸取规范竞合说的核心内容,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体现经济诉讼、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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