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
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的内容包括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其中,商标专有使用权和禁用权构成了商标权的主要权项,也是企业商标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最多、争议最大的部分。
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也就是商标专用权。它的定义是,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直接的支配权。商标专用权表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为一定行为,特别是以独占使用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行为,具有积极作为的意义,因而也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称为商标注册的积极效力或商标权人的积极权利。在这里强调“直接的”概念,即不需要借助任何解释或外力而直接行使的权利,因而又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理解为商标的绝对权利。
《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除了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之外,普通商标的专用权是通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备案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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