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持“历、证、卡”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享受每人每年60元的门诊个人医疗补助,刷卡结算。
(二)住院
1、参保居民持“历、证、卡”(未成年居民持“历、证”输入卡号),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刷卡结算。
2、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中,属于“三个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5万元)内的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为:
医院级别
支付标准
起付标准-50000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转市外医院
未成年居民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凡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医疗机构对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再优惠5%。
(三)特殊病种门诊
1、患恶性肿瘤须放化疗、肾移植及血透三种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持医院开具的申请表、原始病史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申请特殊门诊病种手续。
2、符合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祍用药范围的门诊费唨,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参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报销。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实行累加计算,最高限额放宽到70000元,50000元至700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居民个人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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