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
5.无期限性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全文6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