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是怎样的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农村宅基地的特征
农村宅基地的特征:
1.宅基地具有身份性
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居民无权取得宅基地。
2.宅基地的使用具有福利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带有明显的福利分配色彩。
3.以户为单位配置
依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配置,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村民因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
4.一户只能配置一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具体有哪些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
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
3.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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