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二)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三)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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