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或分立不需要清算。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只需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然后按时通知债权人,无需清算。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伙企业如何进行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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