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实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一致的看法是,这是我国经济改革深化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关键是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稳步地进行,注意和防范可能发生的问题。
债转股企业必须深化改革。债转股能否最后成功,关键在于这个企业今后能不能搞好。企业搞好了,产品有销路,利润率高,能按时分红,债转股后的股权就真正成了良好资产,如不愿持有也很容易出卖。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可能愿意回购。企业回购,是债转股的最好结果,说明企业确已发生显着进步,能用自身的进步抵补过去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问题,真正最终消化了不良资产。
反之,如企业不重视改革,不注意转换机制,经营管理仍然不善,利润率低,则这种股票银行不愿持有,出卖不了,企业也无力回购,仍是不良资产,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这是要千万防止出现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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