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并享有债权时,债权问题相对容易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不变,但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权。此时,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放弃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方依法取得这部分收益权
与上述情形不同,股权对外转让不能一概而论。股权受让人为第三人的,情况同上;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是外部债务人,则需要在不同情况下进行讨论:
(1)如果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的全部股权,即整个公司转让给债务人,那么债权债务就混淆了(2)如果外部债务人取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原有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成为当前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转让方和接受方有时在转让协议中表明,在股权转让生效前,转让方负责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这类条款主要是受让方为防止公司坏账进入公司后造成损失而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但严格来说,这种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作为第三人,公司债权明显受到限制
其次,如果公司股东同意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本条款因公司授权而生效
本文通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发生内部股权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有限的结论,因此,债务人没有必要了解债权人的内在变化
(2)债务问题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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