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关系尚未届满之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无疑构成了单方面的违约行为,理应对此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租赁合同对于押金的性质及使用规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该押金应当被视为租赁预付款的一种形式,无论何时都应予以退还。在此情形之下,尽管租赁合同并未指出押金不可退还,但是同样也没有提及押金的退还事宜,因此,您需要与出租人进行充分的沟通,阐述您提前终止租赁的具体原因,以求得其理解和宽容,进而通过双方共同协商来解决关于您退租撤场的具体日期、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的结算以及押金如何退还(包括全额退还或是部分退还)等一系列退租相关的问题。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关系解除并且承租人已经搬离、清点完毕并支付完所有应付费用之后的当日,将租房押金全额且无利息地退还给承租人。在租房过程中,如有财产损失发生,可从押金中相应扣除,待扣除相关损失金额后,剩余的押金仍需归还给承租人。
值得注意的是,押金的性质实际上是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租赁期间保持完好状态的一种保证,倘若在租赁期间,由于承租人的过失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害,出租人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
然而,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在租期未满之前退房或者转租,出租人可以直接从承租人的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那么这样的合同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出租人有权拒绝退还押金。反之,如果租赁合同并未对此类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押金就应当全部退还给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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