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抗辩权适用的情形有:
1、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一、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请求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4、债权无效抗辩权。债务人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那些情形下可以先履行抗辩?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一、不履行债务的。
二、债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的。
三、履行的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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