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次不同的工伤都有伤残等级,那么就有两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拿。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一、工伤待遇申请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由用人单位、受伤害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议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
2、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手续可否完整、可否符合受理要求。(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3、受理:提供的手续完整,隶属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
4、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送达: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工人和用人单位)。
6、行政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待遇和经济经济补偿金能同时得到吗
1、工伤待遇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经济补偿金适用的对象是非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有过错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但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不可以兼得。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之理念,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当然可以兼得。
4、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二者互不包容、互不矛盾,兼得不会导致重复获利的可能。
5、工伤待遇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非营利性的性质;经济补偿金具有贡献补偿的性质,二者本身性质不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包容,也不会互相矛盾。
6、因此,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能同时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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