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伤拒绝鉴定受伤者诉求被驳
时间:2023-06-05 11:34:28 1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11年7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孙冬冬应赔偿原告黄小珍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即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360元(含已付的6000元);原告黄小珍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12月21日22时左右,孙冬冬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秀市镇政府门口附近公路时,不慎撞到同向前面靠公路行走的行人黄小珍,造成黄小珍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冬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小珍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后,黄小珍在市医院治疗,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4346.22元,其出院记录医嘱:出院后全休半个月。事后,黄小珍在市人民医院,其出院记录医嘱:出院后全休半个月。孙冬冬只支付了6000元,其他损失分文未赔,故黄小珍诉至法院,要求孙冬冬赔偿其先后在市医院、秀市卫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5511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74166元。

孙冬冬辩称: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不认可,应该重新进行划分,因为事发后交警没有到现场勘查,只是凭着黄小珍单方的陈述。对黄小珍第一次在市人民医院的医药费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在出院记录上并没有转院治疗的建议,故后来黄小珍在九四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且黄小珍的L5椎体滑脱是陈旧性伤,非撞伤性,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故对黄小珍在南昌九四医院及挂床在中医院的的医药费不承担。

法院认为,黄小珍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审查,合法有效。孙冬冬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黄小珍不承担责任。黄小珍在赔偿清单中列举了在秀市卫生院和市中医院的赔偿请求,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该部分不予支持。对于黄小珍在南昌九四医院的住院费用和后续治疗费,因孙冬冬对黄小珍在南昌九四医院治疗的L5椎体滑脱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申请鉴定,经询问,黄小珍不同意根据现有的病历材料进行鉴定,故无法确认事故与其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此,对黄小珍要求解决在南昌九四医院的住院费用和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但黄小珍可另行解决或待鉴定后另行起诉。黄小珍请求赔偿的项目应依法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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