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别人的音乐做背景音乐算不算侵权
若该应用程序在获得合法许可后实施操作,便被视为合理利用行为,这即不构成侵权。
但若未得到授权擅自借用第三方的音乐并以此制作音视频材料,仍然判定为侵犯版权的行为。
关于“合理利用”这一概念的界定,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公众无需向版权所有者征询同意,即可自由使用受版权法保护的一些素材。
要在他人的音乐作品中完全实现“合理利用”,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二、用别人视频里出现的做成表情包侵权吗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范,未经他人明确许可并交由他人制图、摄影,或者将照片转借他人用于商业宣传以及盈利行为等,皆会构成对肖像权的严重侵害。
因此,作为公民个人的权益,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授权他人使用其肖像进行创作和再现,如未得到当事人事前的事先同意或授权,擅自将他人肖像用于制作各类QQ表情包的做法便是属于违法侵权行径。
制作他人肖像制成QQ表情包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若经证明此种行为没有引起任何受害者的追责或投诉,那么可能暂时不会被视为构成法律责任;一旦受害者对此提出诉讼,那么这种未经许可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并制作用于商业买卖的行为便可定性为对肖像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n(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n(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n(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n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n(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n(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n(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n(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n(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n(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n(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n(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n(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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