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应当赔偿承租人的损失。租赁住房拆迁要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权人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政府拆迁企业损失赔偿标准
政府拆迁企业损失赔偿标准如下:1、因为拆迁对企业地上物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2、对拆迁造成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也可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3、物资运输费用和搬迁费用的补偿;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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