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的条件有: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
在建工程抵押的当事人双方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其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抵押人为主债务人,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也就是说必须满足本项目的建设需要,出于这个目的,其抵押人与债务人须为同一人,在建工程的所有人不得将该在建工程为其他的债务设定担保。
2.抵押权人须为银行或者其他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抵押管理办法》将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限定为银行,是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建工程涉及的债权数额往往比较大,而除了银行,很难有机构能够有条件针对在建工程进行融资,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对抵押权人的范围进行限制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而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加,现实中,许多具有融资能力的机构已经能够作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因此,我们认为只要是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如信托投资机构等都可以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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