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时间:2024-03-01 04:24:51 1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在生效时间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1.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则是登记之时,而在登记生效主义下,物权变动则必须在完成登记之后才能生效。

2.登记对抗主义下,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进行了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进行了登记,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则具有公信的效力。

二、哪些物权是登记生效主义

1.用益物权登记在法律上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地役权登记,但仅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则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时设立或者变更。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总之,了解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以及物权登记生效的实例,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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