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协议时,房屋抵押合同成立,但是不会立即生效。合同方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设立。合同生效前,虽然是合同约定的,但只是一种可能,并不实际。抵押权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本法规定的财产或者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时设立抵押权。
房屋抵押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1、主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2、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这些原因包括:
(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
(2)如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
3、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地产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时候,这种无效合同的处理,具体如下:
(1)主合同无效而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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