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冲突,多为相关权利人行使知情权时未能把握合理的度,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而引起。这种侵害,轻则能削弱未成年人与亲人的亲密关系、麻痹他们的羞耻心、破坏他们的人际关系,重则能伤害他们的自尊心、打击他们的自信力,甚至导致未成年人与家长、老师的直接对立冲突并作出某些过激行为,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为解决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所引发的冲突,笔者试提出如下设想:
1、加强和完善隐私权立法,为解决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提供直接的法律保障。
为此,笔者建议:
(1)在未来《民法典》中,应直接将隐私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具体人格权予以规定;
(2)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单行法规,提高人们对信息等隐私权保护的意识;
(3)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及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不断借鉴和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丰富协调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基本原则。
如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提出的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利益衡量原则,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根据该理论,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受到保护;在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少数人利益应服从于多数人利益;在亲权人、监护人、学校及教师等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与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权利人应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使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协调。另外,在相关权利人行使知情权时,应自觉坚守以下原则:(1)保密原则。即权利人对已获悉的未成年人的私人信息,必须保密,不得随意泄露。(2)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原则。相关权利人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掌握了解未成年人的隐私,要采用适当的方式,要注意分寸,不能过度,更不能以侮辱、贬损、嘲讽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程序正当原则。即在需要披露、可以披露学生隐私时也要遵循正当的程序,避免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过度涉及。如学校在检查学生宿舍时,除情况紧急外,事先应通知该宿舍的学生到场,不能自行开门检查。在学生财物丢失确实要及时调查的,须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由教师对学生进行直接搜查。
(4)告知原则。即在以给付一定利益为代价而需要公开学生的隐私时,须提前告知学生本人,由学生自己决定是否愿意披露个人信息。如学校在对各种贫困学生进行的捐助、捐赠活动中,为了表示公正,须事先向全体师生披露贫困学生的家庭状况的,须征求学生本人意见,若其同意,则可视为放弃隐私权而接受给付,否则,学生可为保护隐私而拒绝接受给付。
3、加强法制宣传、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其实并不缺乏隐私权的规定,但由于宣传不到位,所以不为人们所了解。今后,要花大力气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人的普法力度,提高其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使他们能自觉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要不断通过各种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使未成年人能充分认识到保护自己的隐私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教育他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长、学校及广大教师,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人才观念,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和手段,以平等的心态对待未成年学生,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自觉实现未成年人隐私权与权利人知情权的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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