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审批予以批准的条件:a)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b)符合以下审核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符合国家环保法律、产业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经专家评审同意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军队、海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提反对意见。2.本行政许可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办理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人员对申请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进行初步核查,符合要求的对申请材料予以接收。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2)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或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书面审查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审查的内容:
——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符合国家环保法律、产业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报告书经专家评审同意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军队、海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提反对意见。
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
4.作出决定
经实施机关核准通过后,获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
经实施机关核准不通过,回复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审批流程见图1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办理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人员对申请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进行初步核查,符合要求的对申请材料予以接收。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2)补正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或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书面审查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审查的内容:
——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符合国家环保法律、产业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报告书经专家评审同意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军队、海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提反对意见。
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
4.作出决定
经实施机关核准通过后,获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
经实施机关核准不通过,回复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审批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改)(2000年)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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