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相关知识点
第五十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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