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新的降本措施,决定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据初步测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占建筑业营业收入的3.2%。按2016年全国建筑业营业收入约17万亿元计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约5400亿元。此次降费后,保证金预留上限将由5%降至3%,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2100亿元左右。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退还等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与保证金有关的下列事项:保证金预留及退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及期限;保证金是否计息,如计息、计息方法等,该方法特别强调,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清理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分权与管理相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构建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第二,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是多久?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证范围包括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采暖冷却系统工程等的安装工程;保修期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短保修期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授权,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单。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应当在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
(1)基础工程、基础工程和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有防水要求的防渗漏,为5年;(3)采暖、制冷系统,两个采暖、制冷周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两年。三是用人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况。一是提供的勘察设计有缺陷。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前,应当履行勘察程序。施工是将设计图纸付诸实践的过程。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存在质量缺陷,无论施工技术多么好,都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勘察设计缺陷包括未提供符合法定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资料、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
2。提供或者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附件和设备是施工活动中最基本的要素,其不合格是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附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采购和提供;承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3。直接指定分包商承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许可,将施工任务中的专业工程移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的行为。总包、分包商对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根据自身的优势直接承包有利可图的专业项目。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分包商的过错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不正确选择说明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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