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生育婴儿,允许其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居民户口。落户情况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我市公民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未在其它地方落户的,恢复其居民户口。
3.对持有过期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在居住地登记居民户口;不符合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应退回原迁出地公安机关。户口迁移证件(含释放证、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遗失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按原证件内容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